公益广告主要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公益广告应当保证质量,内容符合下列规定:
(一)价值导向正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要求;
(二)体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语言文字使用规范;
(四)艺术表现形式得当,文化品位良好。
1、公益广告设置实行点位负责制。各点位在设置公益广告时,要做到安全牢固且内容、色调与周围的城市景观风貌相融合,并及时更新维护,不能有老化褪色、破损污损、被覆盖占用等现象。
2、机场、车站、码头、影剧院、商场、宾馆、商业街区、城市社区、广场、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的广告设施或者其他适当位置,公交车、地铁、长途客车、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广告刊播介质或者其他适当位置,建筑工地围挡、景观灯杆等构筑物,均有义务刊播公益广告通稿作品或者经主管部门审定的其他公益广告。
3、各相关点位发布公益广告情况纳入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网站创建工作测评。